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相关要求规定,结合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商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及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使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为聚力再造产业自贡、走出转型升级新路、加快建设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示范城市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坚持市委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政协履职就跟进到哪里,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聚共识,汇聚奋进力量。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四条 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要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举措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自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等。
第七条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问题,深度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实施省委“一干多支”等发展战略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等事务,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及审议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听取大会发言,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协商讨论。
第十二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举行2次。
第十三条 专题协商会。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至少举行2次。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提交、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等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共同推动提案办理。
第十五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基本依托,在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界别委员同有关部门、界别群众协商。全体会议期间举行委员小组会议、界别委员代表座谈会协商。
第十六条 对口协商。各专门委员会按年度协商计划和工作计划,组织政协委员同有关部门座谈协商。
第十七条 参与立法协商。组织政协委员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网络主题议政。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主题议政群,组织政协委员协商议政;设置协商议题,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众征集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协商式监督。根据年度协商计划和民主监督工作计划及工作需要,通过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社情民意信息监督、特约监督员监督等形式,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开展协商式监督。
第二十条 小微协商。聚焦党委政府工作重点、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社会治理焦点选择议题,在市政协“有事来协商?‘贡’商盐都事”协商平台开展基层群众有序参与、形式灵活多样的小微协商,每年至少组织4次。
第二十一条 探索推进同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相结合等协商形式。指导区县政协开展“有事来协商”工作。搭建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参与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四章 协商原则
第二十二条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二十三条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
第二十四条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二十五条 体谅包容。把握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二十六条 有效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实话、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协商沟通。
第五章 协商实施
第二十七条 研究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中,坚持市委会同市政府、市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市政协办公室按照本规则第二章协商内容的要求,面向全体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区县政协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等征集协商选题,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建议;市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制定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报中共自贡市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织工作中,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细化议题设置,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十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中,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重要调研活动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带队;根据需要,组织党政部门、党派团体、区县政协、专家学者等联合调研;注重集中调研与分组调研相结合,灵活运用委托调研、蹲点调研、网络调研等方式。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协商中,邀请中共自贡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自贡军分区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部分市老领导出席,邀请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及不是市政协委员的住市省政协委员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委员小组听取意见建议,召开界别委员代表座谈会;举行大会发言,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小组讨论。
第三十一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中,邀请中共自贡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市委、市政府领导通报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互动交流;举行会议发言,组织分组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分组讨论会上,与会部门同志介绍有关情况、互动发言;视情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专题协商会协商中,邀请中共自贡市委、市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出席,听取委员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互动交流,遴选部分委员作口头发言,根据需要安排即席发言。
第三十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中,在交办环节科学确定承办单位,明确办理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实地调研视察、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走访承办单位和政协委员等进行跟踪督促,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督办重点提案。
第三十四条 界别协商中,市政协相关主席会议成员、联系相关界别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代表出席,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互动讨论。
第三十五条 对口协商中,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沟通后确定议题,组织相关委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参与立法协商中,在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重点项目和常规项目后,有针对性地分类组织实施;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座谈、网上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广泛收集反映各界别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网络主题议政协商中,可以与其他协商议政活动并行举办,主席会议成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与其中,增强主题议政实效。
第三十八条 协商式监督实施中,一般应召开意见交换会,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交流情况。
第三十九条 小微协商中,可根据协商内容灵活运用会议协商、现场协商、网络协商等形式,按照“有事来协商?‘贡’商盐都事”协商活动工作流程组织,引导群众有序表达意见诉求,广泛凝聚共识。
第四十条 相关协商活动中,可探索以委员自主报名参加,邀请议题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或在协商事项相关领域、区域一定范围的基层界别群众中随机抽选等方式研究确定参加人员;相关议题可以邀请看法不尽相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各界人士代表等旁听相关协商会议。
第四十一条 成果转化运用中,协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报告,重要协商会议情况报告按程序审批后报中共自贡市委、市政府;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意见建议可以调研报告、大会发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探索以界别或委员小组等集体提案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对协商互动中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市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加强同督查部门的联系,研究进一步改进成果运用工作的举措;建立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建议情况的台账,及时向建议主要提出人员反馈。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共自贡市委领导下,发挥市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中共自贡市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向中共自贡市委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审议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及协商计划,并报中共自贡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重要协商活动成果要在专门委员会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中体现,要在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中体现。
第四十四条 政协委员要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四十五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履职和开展协商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强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
第四十七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八条 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有关规定,发扬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政协自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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