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2日政协自贡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5日政协自贡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3月23日政协自贡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2年4月19日政协自贡市第十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自贡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自贡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自贡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各族各界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聚力再造产业自贡、走出转型升级新路、加快建设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示范城市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自贡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自贡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政协章程,督促政协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政协自贡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协商讨论自贡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听取并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
(六)讨论政协自贡市委员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七)听取中共自贡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讲话。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召开全体会议的决定应在自贡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换届时,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本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开幕会举行前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通过会议副秘书长名单,通过各次会议执行主席和主持人名单。
会议期间还须召开主席团会议若干次,主要任务为听取关于人事安排建议的说明,审议和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建议人选名单,审议和通过选举办法,通过总监票员、监票员、总计票员、计票员名单,听取会议秘书长关于委员小组讨论情况的报告,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草案,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届中其他次全体会议根据议程需要适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审议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市政协机关成立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前期筹备工作。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每届政协自贡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经上届政协自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协商提出。
届中其他次全体会议秘书长由政协自贡市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一般由政协自贡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人选名单由主席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领导下,主持会议秘书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召集并主持秘书处会议,组织全体会议各项会务和重要活动,向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报告委员小组讨论情况,对外新闻发布等。
副秘书长和其他秘书处成员协助秘书长工作,分工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从第二次全体会议起开幕会由政协自贡市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席、列席和邀请参会人员参加。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由预备会议通过);
(二)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大会发言或有关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政协自贡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听取中共自贡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讲话;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区县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协调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委员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在委员小组召集人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就相关专题进行议政建言。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自贡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自贡军分区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部分市老领导出席,邀请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及不是市政协委员的住市省政协委员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或旁听。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举办新闻发布会,开幕会、闭幕会及大会发言均邀请市级各新闻单位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按规定请假并经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六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自贡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草案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全体会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自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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