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8日中共自贡市政协党组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11日中共自贡市政协党组第4次会议修订,2017年3月15日中共自贡市政协党组第5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22日中共自贡市政协党组第5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共产党自贡市政协党组(以下可简称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运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政协组织中设立的领导机构,是市委派驻市政协的工作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工作,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政协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及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握政协性质定位,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不断提高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努力使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把政协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为聚力再造产业自贡、走出转型升级新路、加快建设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示范城市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支持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引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道路、方向、目标上形成统一意志和步调,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政协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市政协的决定。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智慧力量,完成好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党组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及市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等,确保政令畅通。
(二)抓好市政协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组织中心组学习,抓好党组会前学习;制定党组年度工作要点。
(三)研究市政协的全局性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要文件、内设工作机构等。
(四)换届会议前,研究市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和常委人选;推荐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届中提出增补委员、常委的建议人选,提出调整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建议及其他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建议;向市委推荐政协机关需交流、提拔的干部人选;在政协常委会期间,负责政协常委中的中共党员的组织领导工作。
(五)审议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提交市政协全会审议通过的重要决议,审议市政协及其常委会、主席会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审议提交市政协主席会、常委会审议的建议事项等。
(六)讨论决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和市政协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受市委委托,组织政协参加单位就市委提议的事项进行协商和征求意见,及时将协商情况和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向市委报告。
(八)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利;对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委员、常委,提出给予处分或撤销其委员、常委资格的建议。
(九)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完成市委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党组及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受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中国共产党政协自贡市委员会机关党组由中共自贡市委批准设立,接受市委领导,同时接受中共自贡市政协党组领导。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一次工作报告,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或进行专题报告。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 党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日期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负责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党组会议的日期、议题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会议的文件材料应提前送党组成员。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书记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十六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经过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如有需要可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
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提出意见建议或请求重新研究和决策,由党组书记决定。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党组决策决定的言行。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召开党组会议时,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党组会议召开后,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及时进行跟踪督查、评估。
第十八条 召开党组会议时,根据需要可请不是党组成员的主席会议成员、机关党组成员、专委会主任等列席;根据议题和需要,会议主持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在审定会议方案时确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讨论的涉密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以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向市委或其它有关方面报送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共自贡市政协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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