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意义目的
调研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合作共事、筑牢团结奋进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途径。
调研视察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及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握政协性质定位,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不断提高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努力使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为聚力再造产业自贡、走出转型升级新路、加快建设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示范城市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二、题目选择
明确方向。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政协工作部署,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主要任务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调研视察课题方向。
筛选题目。调研视察选题可由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专门委员会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征集,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商选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选题及研究论证,由专委会提出年度调研视察的备选题目。
审定题目。市政协研究室汇总各专委会提出的调研视察备选题目,经市政协秘书长审核、协调后报主席审示和主席会议审定。各专委会每年至少完成一个调研课题、两次视察活动。
三、组织实施
制定方案。专委会提前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制定调研视察方案,明确调研视察目的意义、参加人员、内容方法、日程安排等,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审定。
组织执行。以市政协名义组织的调研视察,由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带队,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协调,相关专委会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调研视察组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20人,以本专委会委员为主,适当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调研视察可采用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问卷调查、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基层党政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方式。
宣传报道。调研视察活动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展现政协履职实效。
四、成果成效
成果形成。调研视察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撰写调研报告、梳理视察情况,形成调研视察成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深入、精准地分析问题,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文风朴实、言简意赅、观点鲜明、言之有物。调研视察成果应按程序报送市政协领导审定,或按程序报送主席会、常委会审议通过。
成果运用。可以调研报告、大会发言、专题报告、建议案、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和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等形式,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方面报送调研视察成果。每年对调研视察成果进行评选表扬。调研报告可汇编成册,印发全体市政协委员及相关同志。
成果转化。调研视察形成的成果,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可跟踪了解办理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努力促进调研视察成果推动工作开展。
五、纪律作风
调研视察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依法合规使用;调研视察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明纪律,轻车简从,坚决防止“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树立政协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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