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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自贡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自政协办发〔2022〕 16号)

作者:秘书科             来源:市政协             发布时间:2022-06-15             点击量:18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职意识,加强对委员的履职管理,促进委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自贡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和有关要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员履职考核,是指市政协对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学习培训、协商议政、调研视察等活动,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通过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提出建议,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委员履职考核的对象为市政协委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委员履职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参加政协会议。包括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各类协商会议及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

(二)参加学习培训。包括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安排的各类培训、读书活动、政协讲坛,积极参加书香政协建设。

(三)提交提案。包括委员个人、集体或联名向市政协提交的提案。

(四)反映社情民意。包括委员个人或联名向市政协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

(五)通过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提出建议。包括委员个人或联名通过直通车提出建议。

(六)参加政协活动。包括委员参加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政协各区县联系小组,市政协界别小组组织的协商、调研、视察、考察团结联谊等活动。

(七)联系服务群众。包括委员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助力巩固脱贫、助推乡村振兴”及其他为民办实事好事。

(八)承担政协专门性任务。包括委员参与大会发言、新闻宣传、提供资料、政协理论研究担任特约监督员等。

(九)其他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委员履职考核采用量化方式进行,实行基本分、加减分相结合的累计积分制,对委员(常委)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政协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履职项目设置基本分,对体现履职绩效的履职项目实行加减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如下:

(一)参加政协会议

1.政协全体会议(基本分20分)。委员全程参加会议计20分;请假获批缺席会议每半天扣1分,请假未获批缺席会议每半天扣5分,基本分扣完为止。

2.常务委员会议(基本分30分)。常委全程参加全年各次常委会议计30分;请假获批缺席会议每次扣2分,请假未获批缺席会议每次扣10分,基本分扣完为止。

3.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基本分10分)。委员全程参加会议计10分;请假获批缺席会议每次扣2分,请假未获批缺席会议每次扣10分,基本分扣完为止。

4.委员全程参加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协商议政会议,每参加1次计5分。

(二)参加学习培训

委员按照要求参加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读书活动、政协讲坛等,积极参加书香政协建设,每参加1次计5,其中作专题讲座一次计15

(三)提交政协提案(基本分15分)

1.委员个人提案。第1件计15分,被立案的加4分,被选为重点提案或优秀提案的再加3分。

2.委员联名提案。第1件第一提案人按基本分的80%计分,联名提案人按基本分的20%计分;被立案的第一提案人、联名提案人各加4分,被选为重点提案或优秀提案的第一提案人再加3分、联名提案人再加2分。

3.委员集体提案。第1件参与者各按基本分的20%计分;被立案的参与者各加4分,被选为重点提案或优秀提案的参与者再加2分。

4. 委员提交提案(包括个人、联名、集体)立案件数自第2件起每增加1件加4分,被选为重点提案或优秀提案的再加2分。

(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基本分10分)

1.委员个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第1条计10分,被市政协采用的加4分;委员联名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第1条各联名反映人按基本分的50%计分,被市政协采用的各加4分。

委员提交社情民意信息(包括个人、联名)被市政协采用的,自第2条起每增加1条加4分。

2.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包括个人、联名),被国家、省采用的,每条分别加20分、10分(同一条信息被多级采用的,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得到国家、省、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条分别加20分、10分、5分(同一条信息被多级领导批示的,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五)通过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提出建议(基本分10分)

1.委员个人通过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提出建议第1条计10分,被市政协采用的加4分;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第1条各联名提出人按基本分的50%计分,被市政协采用的各加4分。

委员通过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提出建议(包括个人、联名)被市政协采用的,自第2条起每增加1条加4分。

2.委员通过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提出建议(包括个人、联名),被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条分别加5分。

(六)参加政协活动

1.委员参加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政协各区县联系小组,市政协界别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团结联谊等活动,每参加1次计5分。

2.在参加政协活动中,委员执笔撰写调研报告、情况反映等的,第一执笔人计10分,参与撰写者计2分。

(七)联系服务群众

委员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助力巩固脱贫、助推乡村振兴”活动及其他为民办实事好事,经专门委员会审核认可后,每1件次计2分。

(八)承担专门性任务

1.委员为市政协全体会议提供并选定为大会书面交流材料的,每篇计8分,被选定为大会口头发言材料的,每篇计15分(两项不重复计分);参加市委市政府领导与界别委员代表座谈会并口头发言的,每次计12分;为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供并选定为书面交流材料的,每篇计5分,被选定为口头发言材料的,每篇计10分(两项不重复计分);提供并选定为市政协其他会议材料、文史资料的,每篇计3分,被选定为口头发言材料的,每篇计5分(两项不重复计分)。

2.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新闻媒体和书刊中宣传市政协工作、市政协委员事迹等文章,每篇分别加10分、5分、3分(同一篇文章被多级采用的,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媒体和书刊按市政协研究室界定的范围进行统计)。

3.委员撰写政协理论研究文章每1篇计10分,被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奖励的,每篇分别加20分、10分、5分(同一篇文章被多级奖励的,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4.经市政协推荐担任相关部门和单位特约监督人员,被相关单位认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每人次计2分。

(九)其他履职工作

委员在本职工作中或因见义勇为、服务社会等方面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或重大奖励的,每次分别加20分、10分、5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织领导。委员履职考核在主席会议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委员联络工作的副主席为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相关委室负责人参加的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市政协委员联络委负责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专委会委员履职考核工作。

第七条  责任分工。

(一)委员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审核。

(二)委员提交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审核。

(三)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交大会发言、理论文章、宣传报道等情况,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审核。

(四)委员通过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提出建议,由市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负责审核。

)委员其他履职活动由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相关委室、界别小组、区县联系小组协助审核。

)市政协研究室负责委员履职考核技术支持,根据履职考核工作需求,对委员履职管理系统进行完善、维护管理。

第八条 考核程序。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根据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当年度考核周期的时间确定为上年的111日至当年的10月底。考核程序为:

(一)填报。每年115日前,市政协委员通过市政协委员履职管理系统将本人当年度考核周期内的履职情况如实、完整的填写入相对应的栏目,在确保准确无误后确认提交

(二)初审。每年1115日前,各专门委员会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填报情况进行初审后分送相关责任部门,市政协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任分工,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三)反馈。每年11月底前,各专门委员会对经相关委室及人员核实后的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审核,并反馈委员本人核对。如有异议,专门委员会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处理。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情况经核对无误后,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在系统中确认、提交,不再更改。

(四)审定。每年1210日前,委员联络委汇总委员履职考核情况,形成委员履职考核情况报告,经考核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核等次确定。委员年度履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委员年度考核计分低于60分或常委低于80分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委员年度考核计分高于60分(含60分)或常委高于80分(含80分)的,当年考核确定为称职;委员年度考核计分高于80分或常委高于100分,且在考核周期内无违反《政协章程》行为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由市政协形成委员履职档案留存,并做以下运用。

(一)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

(二)向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通报。

(三)向委员所在的界别和工作单位通报。

(四)作为市政协对委员进行表扬激励的依据。

(五)作为市政协换届时推荐提名是否续任的依据。

(六)对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由所在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分管副主席进行约谈;对连续2年年度履职考核为不称职的委员,市政协应按有关程序劝其辞去常委或委员职务。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政协自贡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委员联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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